舊約中的「毀滅律」與「應毀滅之物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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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念祖
幼幼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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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8.06.13 週五 2:21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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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約中的「毀滅律」與「應毀滅之物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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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「毀滅律」與「應毀滅之物」?天主既是仁慈的,為什麼允許,甚至要求以色列人民遵守這種殘酷的規定?我們要如何用新約的精神來看待「毀滅律」?

定義:
  • 「毀滅律」這個字的原文發音是Herem,意為「戰利品」.古代中東地方的閃族人在與敵人作戰之前,統帥或是君王就會先指定,一旦得勝後在戰利品中他所要搜括的人畜和財物.這些特別劃分出來,別人不得覬覦的戰利品,就被稱做Herem.因此Herem也有「隔離」或「禁止」的意思

    以色列人在戰爭勝利後要將所有戰利品毀滅焚燒獻給天主.這些戰利品就是「應毀滅之物」(anathema).
    「毀滅律」的英文也譯作ban(禁止),或Law of Anathema


「毀滅律」產生的原因:
  • 正如被天主毀滅的索多瑪城(創19),當時在客納罕地的居民因為行了許多天主所憎惡的事,諸如將兒女火祭,與走獸交合(肋18:21-24)、占卜、算卦,行妖術等等(申18:9-14),他們的罪惡已經滿貫(創15:16),所以天主要「追究這地上的罪惡,使這地吐棄這地上的居民」(肋18:25).

    以色列人進入天主預許的福地時,他們將征服客納罕的戰爭視為一種聖戰,每次戰爭前要先向天主祈禱,請求天主帶領 (申20:2-4).戰勝後,所有戰利品都應獻給上主,不能用於世俗,所以要像全燔祭一般完全焚滅.人若貪圖這些戰利品,無異輕視天主統帥的地位,或偷竊君王的財物(肋27:28-29). 撒烏耳就因為貪圖戰利品,沒有遵守毀滅律,失寵於上主(撒上15)

    在進入客納罕地之後,毁滅律有一層新的意義,就是要避免以色列人受到客納罕當地,外邦人的異教信仰影響(申20:18).天主對於罪惡所行的「毀滅律」不但是嚴厲的:「對恨他的人,他決不遲延,必當面報復」(申7:10),也是公平的:「希望這地不因你們而再受到玷污,將你們吐棄,如同吐棄了你們以前的民族.因為,凡做任何一件這樣醜惡的事的,這樣的人,都應由民間剷除.」(肋18:28-29).


天主允許「毀滅律」是殘酷的嗎?
  • 從歷史的觀點來看,這種全城屠殺的行為是當時各民族在戰場上的慣例.對以色列而言,這是你死或是我亡的選擇.天主容許「毀滅律」的習俗存在,正如耶穌對法利塞人所說,「梅瑟為了你們的心硬,纔准許你們休妻」(瑪19:8)
    在梅瑟法中所規定的「毀滅律」其實遠較其他民族溫和,且僅可施之於對他們有切身威脅的臨近七個「又多又強的民族」所居住的城市(申7:1),但對其他距離較遠的國家則不必行毀滅律(申20:10-18).

    雖然舊約上提到以色列人將某些城市毀滅是出於「天主的命令」,這並不能完全按字面解釋,因為當時各民族習慣於說他們是奉他們的神祇的命令來毀滅他國,以增加自己的權威性.實際上,以色列的歷史中並未嚴格執行過「毀滅律」

    以現代的道德標準來衡量三千多年前青銅器時代的律法,確實讓人無法理解為什麼按「毀滅律」,連幼童也要殺害.這實是基於古代民族集體主義的思想觀,父母的罪要追討到三代四代(出20:6),個人的罪過會導致整個部族的災禍,反過來說,少數義人也可使全體免於災難(創18:32).


用新約的精神來看「毀滅律」:
  • 不論是以新約的精神或現代社會的道德標準來看,我們當然堅決反對任何人或國家,以聖戰的名義進行的戰爭或屠殺.

    現代基督徒的使命是要「以善勝惡」,「不可為自己復仇,但應給天主的忿怒留有餘地」,因最後的審判(聖戰)屬於天主(羅12:19-20)

    「毀滅律」的精神應該用在我們靈性上與魔鬼的聖戰,「不要灰心,不要害怕,不要恐慌」,因為在這個戰爭中,天主必與我們同在(申20:3-4).對於我們身邊那七個「又多又強的民族」 (驕傲、慳吝、嫉妒、忿怒、迷色、貪饕、懶惰)「都要消滅,不可憐視」(申7:16),並且勿以惡小而為之,「打敗他們時,你應完全消滅他們」(申7:2).

    「應毀滅之物」(anathema)這個名詞在新約聖經中不再有毀滅或殺死的意思,而是「詛咒」 (迦1:8)或「與基督(教會)隔絕」(羅9:3)的代名詞.保祿宗徒曾言,為了救他猶太血統的同胞弟兄,如果可能,他心甘情願成為「anathema」(羅9:3).早期聖教會的法典中曾經使用這個名詞,作為對公開背教及講授異端的大罪人的懲罰,這是最嚴厲等級的開除教籍 (major excommunication)懲罰,但是現行的教會法典中已不使用這個名詞.

    「主耶穌由天上偕同他大能的天使顯現時,要在火焰中報復那些不認識天主,和不聽從我們的主耶穌福音的人.這些人要受永遠喪亡之罰,遠離主的面,遠離他威能的光榮.」(得後1:8-9)
節自「讀經講義第一輯 -- 舊約歷史書」http://www.lulu.com/content/10222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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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溪
幼幼班
文章: 79
註冊時間: 2006.11.27 週一 1:31 AM

Re: 舊約中的「毀滅律」與「應毀滅之物」

文章 清溪 »

王念祖 寫:「毀滅律」的精神應該用在我們靈性上與魔鬼的聖戰,「不要灰心,不要害怕,不要恐慌」,因為在這個戰爭中,天主必與我們同在(申20:3-4).對於我們身邊那七個「又多又強的民族」 (驕傲、慳吝、嫉妒、忿怒、迷色、貪饕、懶惰)「都要消滅,不可憐視」(申7:16),並且勿以惡小而為之,「打敗他們時,你應完全消滅他們」(申7:2).
謝謝!這部分為我個人特別受用!
老實說,看舊約多少有心理障礙:究竟怎樣看待像毀滅律這樣的一個“觀念”,
解釋來龍去脈很重要,
如何切入信仰生活,用在現在的生活中,真的必要!
相信還會有陸續的喔?期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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